摘要: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根据整体认定原则明确了“含国名商标”与“国名商标”的区别,但在合法性判断方面仍缺乏进一步理论建构。我国对含国名商标长期施加远较域外严格的限制,根源在于对其具体形态、功能及价值认识不足。可借鉴密切联系谱系理论,将含国名商标分类为“描述性使用”、“暗示性使用”和“任意性使用”国家名称的商标。基于此分类,从标识符号层面和商标功能层面的可替代性进行分析,可知哪些商标在使用国家名称上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哪些缺乏合法性。判断时尤其需要动态地看待含国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尊重商标创意的商业价值以及因合理使用国家名称而积累的商誉。
作者介绍:谢晴川,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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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谢晴川.论含国名商标的法学分类及法律规制[J].法学评论,2018,36(04):9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