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不仅关涉个人权利的范围,而且事关私权和公共领域的划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作商标使用,难以通过“商品化权”对被侵权人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个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的损害进行救济。为了维持社会公众利益与名人独占利益之间的平衡,需通过“直接商业性身份”测试来界定法律上的名人范围。而当自然人将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同之自己姓名作商标使用时,涉及商标权与姓名权间的权利衡量。比例原则适用的扩张,使得运用其对相冲突之个人权利予以权衡成为可能。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得出,双方权利在力量对比上并无任何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剥夺自然人围绕相同之姓名而生的商标权不具有理性基础,基于个案具体情形,赋予义务承担者混淆避免义务是唯一可行之方案。
作者介绍: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马一德.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J].中国法学,2018,204(04):17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