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作者介绍:易玲(1980—),女,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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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易玲,王静.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6):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