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问题。以现有法律为认定标准,人工智能不具法律主体资格,其生成物不构成作品;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未来超人工智能也不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于激励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核心问题是权利归属,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作者介绍:许春明,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玉玲,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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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许春明,袁玉玲.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9(02):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