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著作权法诞生以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均是视觉作品和听觉作品。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著作权法均未提及作为嗅觉产品的香水气味和味觉产品的食物味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本文意图从构成作品的表现载体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香水气味的表现载体为香水液体及液体挥发后的气体分子,食物味道的表现载体为食物和溶解在唾液中的食物。这两类表现载体均无法满足《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表现载体须准确、客观的要求。因此,香水气味和食物味道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介绍: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查汝玲,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来源:《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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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黄武双,查汝玲.食物味道和香水气味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9(06):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