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两类合作作品,作者对“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享有双重所有权,这一规定不但与现实不符,更会产生负面效应。究其实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之“共同享有”属于民法中的分别、单独所有,“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之“共同享有”是民法中的准共同共有。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结合案例与规范分析,未来修法时应以“结合作品”取代“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将“合作作品”限定为“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删除双重所有权的规定、简化权利归属规则,这种更简明的分类标准与权属规则对权利的保护、实现和责任的追究而言都是更妥当的选择。
作者介绍:孙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来源:《河北法学》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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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孙山.溯源循理:合作作品权利归属规则的改进之道[J].河北法学,2022,40(06):8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