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增加也不减损广播、电视节目中所包含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广播、电视节目具有演绎作品的属性,在权利归属和授权机制的设计上,应当遵循演绎作品的规定,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应以禁止权为核心。在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应该延及互联网。
作者介绍:卢海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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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卢海君.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6(04):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