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纯粹“人工智能创作”是指在没有自然人对输出结果的表达进行控制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自动完成的创作。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结果虽然可以满足版权法上独创性表达的外在标准,但并不能符合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应构成智力创作的内在要求,因此应从观念上将其区分为数据和表达两个层面。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结果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也应基于其双重属性进行架构。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仅对数据层面的创作结果拥有类似商业秘密的权利,只有从数据中挖掘出具有市场价值的表达的人才能对表达层面的结果拥有排他性弱于版权的特别知识产权。这不仅有助于防范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数据圈地”,也可以合理分配纯粹“人工智能创作”产生的版权侵权责任。
作者介绍:宋红松,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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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宋红松.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9(06):50-5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