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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9-03-01 16:54:00

摘要: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的完整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应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作品文本的改动和作品文本之外的改动;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标准。

作者介绍:张玲,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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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玲.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J].知识产权,2019(02):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