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基于各种数据都能得出著作权法学研究已成为“显学”的结论,但在版权产业模式日趋复杂化的今天,著作权法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都面临着深层次的新问题,致使相关方在诸多法律概念解释和制度价值认知上缺乏基本共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相关讨论难以展开。这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无法如民法和刑法一般基本进入解释论的时代,而需要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层面同时推进。在立法论层面应从单纯的规则借鉴进入到对制度价值、制度绩效、制度执行全方面的深层次比较,为著作权法研究上的方法论自觉和研究范式形成提供理论支持。在解释论层面应全面构建以尊重既有规则和基本法理为基础的著作权法教义学范式,把补充不完全规则的推理建立在穷尽体系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基础上,避免法官自行定义个案中的实质正义,保证法官造法的结论和引入的域外司法经验符合本土既有规则体系的解释结果。
作者介绍: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熊琦.中国著作权法立法论与解释论[J].知识产权,2019(0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