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复制发行”的解释必须坚持教义刑法学的基本立场,而非著作权法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法律规定。复制和发行是著作权法定利用行为的两大支柱,而刑法上的“复制发行”则涵括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法定利用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因而能够对著作权提供全面的保护。私服和外挂、提供规避技术措施工具和设链行为均是“复制发行”在信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形态,应该予以刑法的规制。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的解释并没有架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发行”与“销售”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
作者介绍:贾学胜,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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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贾学胜.著作权刑法保护视阈下“复制发行”的法教义学解读[J].知识产权,2019(06):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