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作者的修改自由。修改权既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复,也不是为了禁止程度轻于“篡改”的“小改”。对修改权的“中国式误读”不仅不合法理,也造成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对修改权的理解不仅事关是否废除该权利的立法选择,对其误读原因的分析,也能引发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思考。
作者介绍: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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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琛.论修改权[J].知识产权,2019(10):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