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类时,要重点考虑该作品与保护规则是否匹配。
作者介绍: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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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琛.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J].知识产权,2018(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