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非会员权利人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应有广泛的代表性。鉴于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强,实际运作面临的困局,应拓宽作品的授权渠道,在使用量大的作品类别领域逐步建立适度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借鉴俄罗斯和英国立法例,对集体管理组织予以国家授权获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著作权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皆可延伸性集体管理,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
作者介绍:杜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杜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审视[J].知识产权,2018(12):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