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两创”方针指引下,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重心需要尽快转向私权保护。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核心概念的私权保护面临多重困境: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术语选择态度不明,特殊版权模式和新型知识产权模式均存在缺陷,以《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立法进程严重滞后。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的多重迷雾中,可尝试探索表演者权保护的新路径。其正当性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具有“表演天赋”且可被邻接权体系接纳,并产生良性互动,亦是履行WPPT和《北京条约》义务、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具体制度设计上,需注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表演者权的特殊客体判断,明确多主体表演和视听作品中表演者的权利归属。表演者权保护路径存在局限性,未来应当避免过于激进的立法理念,循序渐进地构建完整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体系。
作者介绍:易玲,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负责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律科学》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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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易玲.表演者权视阈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路径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4):12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