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元宇宙是人类凭借VR、AR、5G、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设备技术,塑造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多维虚拟世界。在“人机一体”“人机互动”的赛博格社会图景中,人类既实现了运用科技创作虚拟数据作品的创作范式,也通过“数据躯体”沉浸式参与“去中心化”的网络场景。在实践产业、客体类型以及专有权三个维度,虚拟数据作品具备了著作权扩张的可行性。新《著作权法》修订,既实现了元宇宙中非典型虚拟数据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范畴的可行性,也使得数据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及向公众传播权延伸到虚拟空间。面对元宇宙中虚拟数据作品著作权的无序扩张,应规避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与公共领域式微。引入“公共领域保留制度”与“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避免资本借技术之名肆意侵蚀社会公众行为自由空间,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塑造有序竞争的虚拟数字经济环境。
作者介绍:李晓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来源:《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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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晓宇.“元宇宙”下虚拟数据作品的著作权扩张及限制[J].法治研究,2022(0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