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上存在误区。绝对保护论照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较强的全面保护,与著作权理论存在冲突,不适合中国国情。否定版权保护论照搬一些发达国家的理论,否定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可能性,其理论上的僵化不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我国应采“相对保护论”,即在遵循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国情,适当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应合理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反对将一切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对象都纳入保护范围;应将社群中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成员界定为作者并作为著作权原始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的社群根据习惯法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应区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应合理处理著作权保护与公有领域保护之间的关系,确定适当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结合民间传统习惯及现有制度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规则;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处理好其他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介绍: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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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胡开忠.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的构建[J].法学研究,2022,44(02):13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