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影作品只有“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明显属于对“已固定”的要求。在为修改《伯尔尼公约》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各国对是否应将“已固定”规定为“电视作品”受保护的条件而展开的讨论,说明多数国家并不认为现场直播的连续画面在被他人转播时已被固定。美国《版权法》将“随录随播”的现场直播视为“已固定”属于法律拟制。英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并不将此类现场直播视为“已固定”的电影或录音,且专门将“广播”列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以对现场直播进行保护。美国《版权法》与我国《著作权法》在结构上大相径庭,其法律拟制对我国没有借鉴意义。现场直播的连续画面在我国并不符合“已固定”的要求,无法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介绍: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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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迁.论现场直播的“固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3):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