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基础为帮助侵权已成为通识。但是现行规则在主客观要件方面均与帮助侵权原理存在龃龉。这表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在移植美国模式过程中出现了变异。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将责任排除条款转换为责任构成条款并将“有理由知道”替换为“应当知道”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更加强调注意义务和必要措施两个要件,这种做法脱离了帮助侵权的基本框架,逐渐向不作为侵权模式靠拢。与帮助侵权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淡化了避风港的责任限制效果,为适当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提供了空间。需要警惕过分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趋势出现。
作者介绍:朱冬,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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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朱冬.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移植与变异[J].中外法学,2019,31(05):134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