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如何保护,当前立法并未明确,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直接按照人类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以激励人类知识创新为核心的著作权制度在理论上难以自洽。人工智能创作物因投资人的“非创作性投入”而产生,投资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重心。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范围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明晰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界限,也可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不失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
作者介绍: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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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06):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