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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法律地位之确立——以文化安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3-01 16:27:00

摘要:文化产业是伴随互联网同步发展的影视、广播、广告、传媒等新型经济领域,文化安全是国家软实力较量的必然要求。影视艺术被称为20世纪最年轻的姊妹艺术,影响了整个社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保护客体,没有对“电影作品”的归属统一规定,各成员国有权依据国内法自行制定“电影作品”的归属制度。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微电影、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视听类作品出现。传统“电影作品”的法律制度面临挑战,全新的“视听作品”概念应运而生,成为可以涵盖电影、电视、录像、视频等新的作品类型。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视听作品”概念,以涵盖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构建新型的“视听作品”法律制度、以“视为作者”原则安排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是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

作者介绍:李伟民(1978-),男,陕西汉中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来源:《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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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伟民.视听作品法律地位之确立——以文化安全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8,33(02):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