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借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美国版权法》的解释方法,可以认为通过直播传输体育赛事画面时,录制与传播在同时进行,从而体育赛事画面被固定,且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来看,在我国法的语境下,采取的独创性标准应当更接近于版权体系标准,而非作者权体系标准,所以体育赛事画面在选择和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适用广播权的前提是存在作品,如果体育赛事画面被认为既不属于电影作品,也不属于其他作品,那么对其进行网络直播不能适用广播权。
作者介绍: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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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万勇.功能主义解释论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兼评凤凰网案二审判决[J].现代法学,2018,40(05):9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