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直接照搬WCT第8条后半段的规定,包括其中的“向公众提供”术语,但对该术语的内涵发生十多年的争议。这些争议仅以WCT的起草文件《基础提案》第10.10目中有关初始提供的一句解释为基础,或支持该解释、强调信息网络传播权仅规制初始提供行为,或反对该解释、从立法论或解释论的角度提出向公众提供还包括其他提供行为。然而,这些讨论忽略了《基础提案》其他相关的解释。回归《基础提案》相关条款全面的立法目的解释,能够还原WCT第8条“向公众提供”的原本面目:它所能规制行为包括初始提供和二次提供,而且在行为判断上要满足二元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提供作品访问路径上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在结果上进入了足以满足公众合理需求的状态。
作者介绍:张金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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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金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向公众提供”的内涵[J].清华法学,2018,12(02):12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