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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
发布时间:2022-05-01 12:16:00

摘要:权利边界的设定及新型权益的涌现,需要进一步把握权利的客体要素。客体是权利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应当具有客观事实上的中立性,不应存储有关设权的价值判断。客体上之所以能够设置权利,取决于客体的可欲性、可控性和充足性。就知识产权而言,信息的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得其正当性解释须考虑整个自然法理论:先占即控制是自然权利的来源,劳动是权利归属的依据。自力控制的客体之上,产生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之力控制的客体之上,属于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一般性权利偏于自然权利,需要提高保护强度,但不能再由法律之力强化其控制。类型化的法定权利基于功利主义设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利法定的边界,对于涵摄到的客体和权能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保护强度要低于一般性权利。

作者介绍: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春晖,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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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易继明,李春晖.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J].中国社会科学,2022,No.316(04):120-13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