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本文是作者发表在2006年《法学》上的一篇文章,现将文章摘要和大纲整理如下,全文详见2006年第12期《法学》147—153页。
题目:
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
———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内容摘要:
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 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 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引言:
近年来, 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大纲: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
二、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权的用尽
三、国外关于专利产品修理、再造行为的区分标准
四、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制定的立法建议
五、对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再生墨盒案”的分析
作者简介:
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