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的《Chemical Market Reporter》,发表了从事药品与精细化学品研究Lisa Jarvis的一篇文章。文章作者称,自采用Waxman-Hatch法20年来,非专利药工业经历了一次革命。因为这个开创性立法,使得非专利药得以广泛上市。自那以后,制药公司开始摆脱附加给非专利药竞争的种种障碍。正在崛起的生物制药工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制定者已试图采取同样步骤。笔者觉得这篇文章对于我们了解和把握非专利药工业发展的未来有一定参考价值,特编译出来供业内同行参考。为了表述清楚,笔者在文中特加注了小标题。
一、 Waxman-Hatch法的产生
在Waxman-Hatch法出台之前,非专利药公司必须进行新的临床试验,来证明其某个商标产品的仿制品的安全性和等效性,虽然一些试验很简单,但它们能证明该非专利药与其原创分子是同一物质。高昂的试验费用阻止了非专利药工业的发展,一般来说,某个药品在专利到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原创公司对其仍享有独占权。
Waxman-Hatch法的出现,源于某些国会议员感到需要找到某种方法,来制止药品变成 商标名药公司一项永久性专卖的状况。国会议员Rep.Waxman和Senator Hatch,认为急需鼓励竞争和降低药物成本。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者也意识到,制药公司所关心的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1984年通过的Waxman-Hatch法,是寻求某种平衡,既满足制药工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同时鼓励非专利药公司对专利进行挑战,总的结果是保持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
二、Waxman-Hatch法的作用
Waxman-Hatch法,一方面是给非专利药公司以某种刺激,使其对商标名药的专利进行挑战:向FDA提出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第一家公司,一旦他们的药物被批准,便被授予180天市场独占权。在市场独占期间内,该公司能够收回费用,并在市场被其他非专利药充斥之前确立其地位。Waxman-Hatch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为了安抚制药公司而规定有30个月延迟期,因为制药公司担心,假如在法律战开始之前非专利药公司被FDA批准,他们将没有追索权。通常,法律战是在一个公司挑战某项专利的产品上市之后展开的。但制药公司仍然担心,即使是法院发现他们的专利是有效的,他们也不能从资金不足的非专利药公司获得损失补偿。Waxman-Hatch法,对FDA最后批准某项ANDA,特设了30个月的等待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专利挑战通过法院系统蜿蜒前进。
Waxman-Hatch法实施后的前10年至15年,这个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根据Senator
Hatch提供的数据,目前非专利药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55%,而在该法案实施之前只占19%;消费者平均每年节省药费开支至少80亿至100亿美元。“UBS药品投资研究”高级分析家Carl Seiden认为,这项立法已经成为开创当今美国非专利药工业的催化剂,该法案对美国药品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Waxman-Hatch法的漏洞
到了1990年代末,各制药公司采用了一种比较精明的方法,极力反对非专利药的挑战, 他们利用Waxman-Hatch法的漏洞,推迟非专利药竞争者的进入。这些策略往往可以使原创公司对某个分子的独占权延长好多年。Rep.Waxman认为,虽然在实施Waxman-Hatch法的头十年,非专利药确实有了大幅度增加,而且药品价格也降低了高达三分之二,但现在平衡开始下滑,非专利药的增长已经停止。
制药公司排斥非专利药竞争者,一种策略是申请无多大价值的新专利,以引发连续多个30个月延迟期,使非专利药公司陷入多年的法律纠纷。另一种方法是原创公司与第一个提出ANDA的非专利药公司签订协议,即原创公司支付给已经取得180天市场独占权的非专利药公司几百万美元,非专利药公司则承诺不上市其竞争的非专利药,从而防止其他公司的非专利药进入市场。这种策略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现的,被认为是一种反竞争行为。Abbott和Bristol-Myers Squibb是被FTA指责采用这种运做方法的两家主要制药公司。
四、Waxman-Hatch法的修改
由于Waxman-Hatch法的滥用越来越普遍,国会认为完全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2003年颁布的《医疗现代化法》(Medicare Modernization Act),包括对Waxman-Hatch法的修正,试图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反竞争情形进一步发展。根据新的立法,原创公司对每个产品只能提出一次30个月延迟期的申请,如果在30个月延迟期结束之前,法院认定原创公司专利无效,便允许非专利药上市。
此外,“180天独占期”术语也被重新澄清,即允许在同一天提出ANDA的多个公司共享独占期优惠。此外,还规定了独占期的时间是从该药上市第一天,而非法院认定原创公司专利无效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如果一个公司在法院批准后的75天之内未能上市其非专利药,这个公司便失去了其应有的独占权。
修改后的立法还允许非专利药公司,在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侵权的45天通告期已过和断言该ANDA并未侵权的情况下,针对法院公布的判决对原创公司提出起诉。非专利药公司如果寻求批准的话,还可以要求一个公开的判决:原创公司的专利无效或并未侵权。
五、“授权非专利药”规避新规则
经过修正的Waxman-Hatch法虽然有所加强,但对此并非没有争议。制药公司已经在寻找新的办法来对付此项立法。原创公司正在引入固定剂量组合物或现有药物作用更长的制剂,从而延长商标名产品的生命周期。
最有争议的暗中破坏非专利药竞争的新谋略,或许就是已经出现的“授权非专利药”(authorized generics),其目标是消除非专利药公司挑战专利的诱因。按照这种新策略,商标名药生产商与非专利药公司或自己的非专利药子公司签订一项协定,允许该非专利药公司生产和销售“授权的”该药物的非专利产品。这种策略的初衷是,在第一个非专利药竞争者计划上市的同一天,把授权的非专利药投放市场,这样就消除了第一个挑战该药专利的非专利药生产商所享有的180天市场独占权。确实,通过这个操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鼓舞非专利药竞争的诱因。
授权非专利药问题,很可能成为立法者们考虑Waxman-Hatch法前景的焦点。目前,还没有正当的理由来禁止制药公司上市其自己的非专利药,况且某些人还认为消费者可以从这种更激烈的竞争中较早地受益。然而,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授权非专利药将妨碍竞争,因为非专利药公司不用再为把一个药物推向没有诱惑力的市场,进行冗长而又昂贵的法律战而烦恼。大多数工业观察家都认为,授权非专利药问题可能是非专利药公司进行联合的一个主要催化剂。
Rep.Waxman说:“我认为授权非专利药是反竞争的,我们最关注是它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因为现在还没有立法来防止这种做法,唯一的可能就是越来越普遍地被制药公司作为寻求管理其产品生命周期的新方法。Carl Seiden先生说:“我的观点是,大盘股制药工业还想利用授权非专利药的方法扩大其经营。”他继续指出,虽然这种做法压制了非专利药公司,但却帮助了制药公司维持其生产能力,因此受到消费者的支持。
六、 非专利生物药物提上日程
另一个热点问题将是为非专利生物药物的引进确定一个管理框架。生物技术公司对其生物分子享有无限制的生命期,因为大多数生物分子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已经获得批准,而这部法律并未因1984年Waxman-Hatch法的修改而修正。Zuckerman Spaeder的合伙人William Schultz先生说:“今天,我们正处在和1984年同样的临界点上:生物药物的分子比化学药物要复杂得多。生物药物的专利相继到期,非专利药竞争时机已经成熟,可是现在尚没有非专利药的ANDA。”
为批准非专利生物药物制订一个体系,要比确定Waxman-Hatch法时所遇到的挑战大不相同。我们已有明确的各种方法,证明一个小分子的生物等效性;而科学家们现在还不能确信有一个满意的方法,无须进行临床试验而显示生物药物是可比或安全的。Schultz先生指出,非专利生物药物最终很可能要经历一连串的试验,而不是像小分子所要求的简单的生物等效性。
Senator Hatch说:“非专利生物药物批准体系出现的日期日益临近,但我们需要严密地进行工作,我们应该非常明智地记着构成1984年法律基础的平衡原则。”他强调,现在需要给FDA提供一个适当的工具,既能安全地评价非专利生物药物,又不危害创新。Rep.Waxman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谨慎从事。我们需要密切关注严密了解如何做这件事,但绝不能用最初立法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引进非专利生物药物对生物技术工业将是一个巨大的震动。而生物技术公司则认为,生物非专利药(biogenerics)必将对创新产生巨大冲击,因为生物技术公司之所以能够吸引投资者(建立基金研究),正是因为它们的药物生命期不受限制。Carl Seiden先生指出:“对于大型生物技术公司来说,具有更深远意义最大的唯一合理性,就是当他们的专利届满之前,公司不用再面对一堵悬崖了。”
Senator Hatch进一步指出,法律的制定者们必须“留心下金蛋的鹅”,并考虑在任何管理框架中,为了保护创新都应该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激励。Carl Seiden先生认为,我们终将会找到某种方法敲开这个坚果,但科学和临床上的困难肯定是巨大的。然而,蛋白质的本性就意味着,任何生物非专利药工业的前景,与现有非专利药工业相比,都将有很大的不同。发展生物非专利药工业耗资巨大,生产困难,因此需要经过重重壁垒才能进入,即使我们生产出了非专利药,也还要经过众多的测试程序。还有医生和患者,似乎也很可能不大愿意改用会带来复杂性的非专利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