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商标使用有受到商标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过分重视之嫌。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确有一定的地位,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商标使用绝非商标侵权构成的前提条件,法院主动审查商标使用并无必要。相关规范分析表明,既在权利产生规范也在权利妨碍规范中规定商标使用与仅在权利妨碍规范中规定商标使用是当今世界商标立法的两大模式,而从商标侵权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诉讼效率等角度来看,仅在权利妨碍规范中规定商标使用是确立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地位的应然选择。长远来看,我国应修改《商标法》以恢复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恰当地位,当前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解释使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发挥恰当的作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构成;商标使用;标识使用;
文章来源:《法学》2017年08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鉴于版权保护之法律规定,此文章完整内容请参见中国知网。
责任编辑:郭雨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