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广泛应用打破版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给我国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亟需调整。美国的应对是从默示许可转到无条件例外规则,而欧盟《DSM版权指令》提案以义务式的模式规定了"科学研究领域的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规则,对科研促进及对版权保护力度适中,值得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应制定"文本和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严格限制适用条件,重构利益平衡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 文本和数据挖掘; 版权例外; 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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