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分析
2011-2013年15种CLSCI期刊著作权法领域共发表论文67篇,总数量为知识产权法学各领域之首,占三年全部知识产权法学论文总量的45%,在三大核心期刊中占知识产权论文总量的37%。从各项指标来看,著作权法学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重点,尤其是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布之后,著作权法领域的研究更是活跃。著作权法学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相比,不仅在15种CLSCI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总数较为稳定,而且在权威刊物上论文的数量、比例稳中有升。
二、著作权法研究热点评述
附表:2011-2013年著作权法学CLSCI论文研究方向盘点表
研究方向 | 作品 | 数量 | ||
基础理论(5)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 吴汉东 | 5 | |
《著作权的法经济分析范式——兼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熊琦 | |||
《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 | 王迁 | |||
《法律移植、法律工具主义与制度异化——以近代著作权立法为背景》 | 夏扬 | |||
《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 任燕 | |||
主体(2) | 《著作权主体略论》 | 李明德 | 2 | |
《论作者假定》 | 王烈琦 ; 唐艳 | |||
客体(16) | 字库(5) | 《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 | 吴伟光 | 5 |
《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 黄武双 | |||
《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 崔国斌 | |||
《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 陶鑫良、张平 | |||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 黄汇 | |||
软件(4)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研究——对美国相关司法探索历程的分析与借鉴》 | 张吉豫 | 4 | |
《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 熊琦 | |||
《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及立法建议》 | 张吉豫 | |||
《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 | 于志强 | |||
其他(7) | 《著作财产权客体结构中的使用行为——审视著作权法权利作用“焦点”的一个阐释进路》 | 李杨 | 7 | |
《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 | 熊文聪 | |||
《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 | 冯树杰 | |||
《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 | 丛立先 | |||
《合作作品法律规定的完善》 | 曹新明 |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 曹新明 | |||
《论书信上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及其相互关系——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谈起》 | 金海军 | |||
内容(11) | 信息网络传播权(4) | 《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以《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的完善为中心》 | 郭鹏 | 4 |
《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 | 焦和平 | |||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保护路径》 | 刘杨东;侯婉颖 | |||
《“三网合一”背景下的广播权及其限制》 | 梅术文 | |||
其他(7) | 《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 张今; 郭斯伦 | 7 | |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 冯晓青; 付继存 | |||
《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的生成与继受》 | 熊琦 | |||
《“署名”三辨——兼评“安顺地戏案”等近期案例》 | 王迁 | |||
《论软件作品修改权——兼评“彩虹显案”等近期案例》 | 王迁 | |||
《作者人格权:内在本质与功能构建的法理抉择》 | 熊文聪 | |||
《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 | 曹新明 | |||
邻接权(5)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探析》 | 胡开忠 | 5 |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 | 王迁 | |||
《论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 | 周园;邓宏光 | |||
《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 郑智武 | |||
《录像制品性质初探》 | 张玉敏;曹博 | |||
许可(7) |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探析》 | 胡开忠 | 7 | |
《著作权许可中的公示公信——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7条的质疑谈起》 | 杨明 | |||
《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 | 熊琦 | |||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 熊琦 | |||
《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 胡开忠 | |||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 梁志文 | |||
《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 | 熊琦 | |||
限制制度(7) | 《公有领域制度与传统文化利用》 | 李斯特 | 7 | |
《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 梁志文 | |||
《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立法完善之探讨》 | 黄玉烨 | |||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 熊琦 | |||
《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影响——兼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 | 张曼 | |||
《著作权保护期限研究三题》 | 何华 | |||
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 王迁 | |||
网络著作权问题(14) | 《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 | 王迁 | 14 | |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 冯晓青 | |||
《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 熊琦 | |||
《数字文化商品确权与交易规则的构建》 | 齐爱民 |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 吴汉东 | |||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 崔国斌 | |||
《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 | 刘文杰 |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刘文杰 | |||
《网络等领域垄断看门人的替代责任》 | 万柯 | |||
《社交网络中的著作权规则》 | 熊琦 | |||
《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 | 吴伟光 | |||
《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 姚洪军 | |||
《消费者运动与数字著作权法的完善》 | 梅术文 | |||
《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 | 梁志文 |
从上表各类研究的有关数量比例来看,著作权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许可和网络著作权问题无疑是近3年里著作权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这3年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工作无疑是著作权学界的一件大事,相关的研究围绕这一议题而展开;而新技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版权制度与新技术的冲突日益紧张,也使得相关的研究数量开始凸显。下面笔者将对热点研究一一进行分析。
1、字库和软件成为近三年客体研究领域的热点,学者争鸣时有出现,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
在著作权客体研究方面,字库和软件的研究占了整个客体研究的大约三分之二,热门程度可见一斑。2008年方正电子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其诉讼程序历经三年有余,引发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2011年,就计算机字库的法律问题,在北京举行了两次知识产权界的研讨会,参加研讨的学者专家的观点、看法有明显的不同。与此相呼应,近三年,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有关字库研究的论文一共有5篇,其中《法学》在2011年第7期就刊登了三篇有关字库研究的文章:崔国斌《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黄武双《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陶鑫良、张平《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清华法学》在2011年第5期上刊登了吴伟光的《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现代法学》在2013年第3期刊发了黄汇的《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单字字形、字库字形整体和字库程序是上述学者研究中的三个着眼点。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字体,在上述学者中,大多数认为,可以视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黄武双却认为,由于受到文字传输信息这一核心实用功能的限制,计算机字体的艺术性较低,因此计算机字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对于字库是否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认为,字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各自给出的理由不一样,黄武双认为,由不构成作品的单个字体、字形集合而成的字库,是不能成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陶鑫良、张平认为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美术作品”;而崔国斌则认为字库的设计者所做的贡献相比单个字形的设计更缺乏独创性,因为设计者在选择和编排入库单字上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虽然说法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都在围绕着“独创性”进行相关论证;对于字库程序,则没有不同的看法,都认为是独立与单字、字库的计算机软件,理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目前我国相关的字库著作权保护体系尚未健全,问题众多,在学界,很多理论问题尚未理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漫漫征程路上,未来的研究者更是任重而道远。
而在软件领域研究队伍中,张吉豫对软件研究比较集中,4篇文章中有2篇都出自其笔下。另外两篇分别是于志强的《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和熊琦的《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合法性研究》,两个学者分别从技术保护和软件许可合同的角度进行了切入,这与目前“反向工程”对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冲击的现状密切相关,体现了学者的较强的问题意识。张吉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研究—对美国相关司法探索历程的分析与借鉴》一文,以案例入手,对美国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对象的探索历程进行了详实的梳理,这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界定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计算机软件一直在著作权领域是一个常写常新的话题,这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关,很显然,技术、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平衡,才是软件著作权设置的终极目的。
2、著作权许可机制研究紧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许可机制成为学界热门研究议题。
此前,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0、70条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规定,引起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响,部分音乐节人士借用各种媒体平台扛起了“声讨”的大旗,相关新闻报道铺天盖地。为了打破僵局,为修法做出理论引导,在学界,相关学者也纷纷展开相关研究,成果颇丰。
熊琦《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从许可与传播的效率、成本角度,论证了集中许可的正当性,并指出只有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熊琦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问题研究比较全面,具有连续性,在众多年轻学者中研究成果突出。梁志文在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一文中,从北欧各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谈起,分析了我国与北欧各国的不同国情,指出在我国应放弃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仅规定特定领域使用作品可使用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这一基本精神在后来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得到了体现,第二稿第60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了适用范围。胡开忠在《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一文中,更多的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面肯定,认为这种延伸到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降低了交易陈本,便利了作品的利用,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指出了应严格限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条件、适用范围及程序。杨明则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7条谈起,认为《修改草案》想要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公示公信问题上有所突破,必须回归权利公示本身,明确许可使用与公示之间的关系,才能解决权利公示的公信力问题。
在修法过程中,问题不断被发现是好事,这些研究都适时地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相关修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持,体现了学者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社会情怀,而众多年轻学者学术功底深厚,更是表现出了较强的专业底蕴。
3、版权技术与网络技术之间出现裂痕,网络著作权问题成研究焦点。
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立体化、深层次的挑战,几乎每一项著作权制度都不能完全吸纳网络。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又势不可挡,因此如何修补版权技术与网络技术之间的裂痕成为著作权法学领域学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所有网络著作权问题中,讨论最为热烈的是网络服务商的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仅是著作权法学领域学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侵权法学领域学者相当关心的问题。因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商并不是最主要的直接侵权人,又由于《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等使法官在判案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对网络服务商的归责中具体是让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如何让其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
虽然学者们一致认为网络服务商在著作权侵权中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对何为“明知”、何为“应知”所秉持的标准却各有看法。又由于这些规则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时代已久远,学界一致认为这些规则需要与时俱进的变动,但现实中法律的滞后性确实存在,在法律没有最终变动之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必将持续进行。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另一个关注焦点当属微博等社交网络中的著作权问题。在微博出现之前,社交网络也是存在的,但微博的全民效应才真正引起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学学者对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著作权问题的浓厚兴趣。社交网络中的文字大多篇幅短小,创造性低,又存在用户多为匿名和发表、传播都免费的情况,因此社交网络中的文字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则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应当适用何种著作权规则等等问题都值得研究。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典型案例,即便熊琦副教授的《社交网络中著作权规则》和刘文杰副教授的《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对这些问题从法律条文到各种著作权理论甚至国外有其是美国的典型案例都作了深入分析,也没有引起更进一步的立法界讨论。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中最后一个热点动向当属在互联网技术驱动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交易规则应当如何变革的问题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网络版权产业的迅速崛起,也使传统版权产业频临崩溃。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如法定许可制度、集中许可制度等不足以控制网络版权产业从而使其给著作权人带来收益。学者们在分析对比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典型判例、代表性理论和法律条文之后纷纷提出私立著作权规则和建立信息权制度等措施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则。至于我国最终将怎样修订法律,我们拭目以待。
4、著作权权利内容,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引起广泛热议;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完善成邻接权研究焦点。
我国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众多,仅著作财产权的权项就有12项。正如张今教授在《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中所提,我国著作财产权权利过于细化,权项界定也不合理。对如何合理划分著作财产权权项一直是著作权法学学者苦恼的问题。在近三年所有7篇关于著作权权利内容研究的文章中,有4篇都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完善,关系到未来整个著作财产权体系甚至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如今信息网络传播权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原本就有交叉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更错综复杂。关于这一问题,梅术文副教授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广播权相关法律制度漏洞,因此其在深入挖掘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相关判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通过完善与广播权有关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以及相关邻接权制度来解决。而焦和平博士的《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则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广播权法律规定的滞后,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的法律背景也已经不能使用技术的发展。因此其在深究《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中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技术发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展提出的条件,提出将广播权融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创造出一项新权利来应对这一问题。技术的发展不会给法律的调整以太多的时间,因此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应当正视网络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带来的挑战,及时拿出应对措施才不至于阻碍相关版权产业的发展。在著作邻接权领域,学者们最热衷于研究的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规则完善问题。视听作品本不是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学者对电影、电视剧、音乐、录像等作品的统称。而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二稿和送审稿三个版本中都新设了这一类型的作品,其包括的范围大致也就是以上提到的几类作品。早在2011年张玉敏教授就在其《录像制品性质初探》中敏锐的察觉到录像制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涵盖通过录像技术完成的作品,录像制品也不仅仅是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了,部分通过录像技术完成的作品已经接近影视作品的标准。因此,张教授就大胆假设以视听作品这一概念统一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经过像张教授这样一批学者的努力,视听作品这一概念终于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得以确定。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视听作品往往并不是单一的作品,而是多种作品的集合,因而视听作品的作者、利益分享主体、著作权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也浮出水面。对于这些问题,《论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一文可谓参透了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却没有论及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分享权问题。视听作品著作权问题之所以火热的另外一个原因即,在2012年6月份时,《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产生。此条约对表演者给予了全面的保护,也因此如果我国批准加入该条约的话就必然要对表演者的定义给予相应的修改。王迁教授注意到这一问题后,第一时间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将此国际条约每一条款将会给我国《著作权法》带来的修法影响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可谓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并没有彻底完成,而且每一版修改稿中视听作品的规定都不同,因此学界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责讨论并不会停止。
附录:热点作者(见下表)
科研单位 | 作者 | 文章标题 | 期刊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熊琦 |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 《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 |
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 《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 ||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 《法学家》2011年第1期 | ||
著作权的法经济分析范式——兼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 ||
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 《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 ||
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 | 《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 ||
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的生成与继受 | 《法学》2013年第12期 | ||
社交网络中的著作权规则 | 《法学》2012年第11期 | ||
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 | 《法学》2011年第8期 | ||
华东政法大学 | 王迁 | 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 | 《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 | 《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 | ||
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 | 《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 ||
“署名”三辨——兼评“安顺地戏案”等近期案例 | 《法学家》2012年1期 | ||
论软件作品修改权——兼评“彩虹显案”等近期案例 | 《法学家》2013年1期 | ||
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 《法学》2013年第10期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曹新明 | 合作作品法律规定的完善 | 《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 《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 ||
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 | 《法学》2011年第6期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胡开忠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探析 | 《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探析 | 《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 ||
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 《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梁志文 |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 《法学》2012年第8期 |
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 《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 ||
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 | 《法学》2011年第3期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吴汉东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 《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 《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冯晓青 |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注:合作作品) | 《法学家》2011年第3期 |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 《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张吉豫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研究——对美国相关司法探索历程的分析与借鉴 | 《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
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及立法建议 | 《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吴伟光 | 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 | 《现代法学》2011 年第3期 |
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公约、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 | 《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崔国斌 | 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 《法学》2011年第7期 |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 《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 ||
中国传媒大学 | 刘文杰 | 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 | 《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 ||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梅术文 | “三网合一”背景下的广播权及其限制 | 《法学》2012年第2期 |
消费者运动与数字著作权法的完善 | 《法学》2013年第8期 |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熊文聪 | 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 | 《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
作者人格权:内在本质与功能构建的法理抉择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6期 |
本网站根据每个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数量的多少,总结出了排名前三的热点作者。总体上来看,老一辈学者研究热情不减,理论功底深厚,后背学者厚积薄发,思维开阔,为著作权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熊琦副教授作为青年学者的代表,近三年发表在法学重点核心刊物上的文章数量高达9篇,无论是在众多前辈研究者中还是青年研究者中,学术研究能力都是惊人的。从研究范围看,熊琦副教授对著作权许可研究颇有心得,围绕这一议题,对著作权集中许可等诸多许可制度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分析,问题意识突出,切合当下修法动向,学术参考价值较高。此外,在熊琦副教授的文章中多次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阐述,思维开阔,理论知识扎实,且文笔成熟老练,对待学术研究态度颇为虔诚,在青年学者中实属难得。
王迁教授的文章多从国际视角和具体案例来论述当前的著作权问题,特别是在《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一文中,为长期困扰我们很久的理论问题打开了新的思路。作者对新问题的研究跟进很快,在之前集中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后,现已扩大到著作权其他方面的研究,文章材料丰富且论述思路清晰,不失为后来学者学习的榜样。
胡开忠教授三年内对作品使用中的付酬问题研究得比较深入,在《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一文中,也是积极回应了当下修法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曹新明教授的文章以修法为导向,为修法提供了自己的见解;梁志文副教授对版权保护的研究较为深入,无论是作品使用付酬问题还是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三位作者的选题都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无论是对司法界还是理论的学习研究者,都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上文总结的五位热点作者只是众多优秀作者的代表,以文章数量作为评判标准有其局限性,但我们的目的绝不仅仅限于盘点本身,我们更多的是希望透过盘点,让我们对近三年的学术研究情况有更为清楚的了解,相信在未来,著作权领域还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