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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保妒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适应
发布时间:2006-10-01 00:00:00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方式和范围也在不断的进步、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业基础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工业设计的能力与创新能力也相对较弱,与此相应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该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我国的外观设计水平与工业设计水平紧密相联,即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有法律、道德、规范的明确制约,以了解产品、发挥创造、探索艺术为主题;又不像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只是单纯的仿制。我国的外观设计水平是一个螺旋发展的状态。一方面对于重要的工业产品的设计,我国的相关设计是依托于发达国家的全新设计,从中进行的相应的改变。另一方面对于公共产品的设计,我国的相关设计则是花样繁多,各具特色,各类设计之间存在相通之处。媒体之中所说的垃圾专利,与这两方面均有相连。对于国外的设计者而言,他们看到自己的设计被我国不断的改进并获得保护,由此削弱了他们自身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他们就将这些改进的专利称为垃圾专利,以此来要求我们提供专利的保护标准。对于国内的设计者而言,他们则是由于看到在市场中由于执法水平的偏弱,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致使侵犯自身专利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设计者需要通过不断审报类似产品来扩大自身的保护范围。由此同行业之间产生了相应的利益冲突,为了打击对手,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就将竞争者与其产品类似的专利称为垃圾专利,以借此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我们在看到我国外观设计发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针对某些特定产品,授权周期较长因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以申请时间为序,进行轮候审查。一般一件外观设计申请自申请到拿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目前的审查周期是8个月。当申请人及时办理完毕各类登记手续之后,在第10~12个月的时侯,就可以获得专利证书,该外观设计就可以受到保护。在目前二种专利的授权周期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是最短的。这种审查方式中,较多的考虑到专利申请在规程、法律上的共性,以求达到公平。可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则忽视了相应产品的个性,授权周期显得相对漫长。以服装为例,一件新式的服装从设计到制成成品,一般不会超过一周时间。如进行批量生产投向市场,在一个月内就要完成。他人如果对其进行仿冒,从拿到成品开始,几天之内就可以技向市场。很多的服装设计者均感到无法为自己的设计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一件成品在投入市场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好像将弱小的羔羊放入到狼群之中,外观设计保护虽然是目前最有效的途径,但是,获得保护的时间太晚了,当产品获得之日,也是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黄金季节结束之时。

  (二)产品的实际生命力参差不齐,保护期限不能有效适应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能够获得10年的保护期的外观设计专利却不多,只有10%左右。近几年以来,每年外观设计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的数量在2万件以上。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以后的保护期限内,每年有超过10%的专利会因为未缴纳相应的年费而被终止。究其原因,固有申请人对专利的保护意识薄弱,申请专利只是为了获得专利证书,有的是为了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当获取之后并没有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的概念,也没有将专利运用于工业化商品生产中的意识,很多专利都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如专利权人因感到维持费用过高,而刻意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而丧失了专利权。更深的原因则是我国的设计水平参差不齐,众多专利权人只为获得短期的经济效益,并不想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而长期占领市场。

    而反观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权人,其产品保护意识则相对较高。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达到了10年的在1000件左右,其中外国申请人占60%左右,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占30%左右,国内的申请人不超过10%。以手机为例,在我国手机市场,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索尼、LG爱立信、西门子占据了大多数市场份额,而其相关产品的专利拥有量也是巨大的。国内的手机厂商无法在产品性能上与其抗衡,只能在外观设计上寻求突破。一款新型手机在市场上的销售黄金季节为一年左右而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公司对其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一直使其维持在有效状态。摩托罗拉公司的寻呼机外观设计专利,在寻呼机完全被手机所替代之前一直处于维持状态。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维持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对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一些在本领域较有实力的企业,目前也进入到了长期维持外观设计专利的行列之中。因为对于工业品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是最有效的保护。而对企业而言,其获得效益的产品和核心领域的设计,总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加长久的保护,对他们而言,10年的保护期显得较为短暂。当其正处于黄金时期,就失效了。

  (三)权利的滥用已然形成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保护创新,不鼓励模仿和复制。对外观设计而言,是美学和人机工程学的结合,是由形状、色彩、轮廓来传递和谐、平衡和美。当它被模仿和修改后,即使仿冒的十分优秀,但对于原来的设计而言,已经失去了其设计之初的本意。因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当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产品出现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就会一拥而上,很多也获得的专利权的保护。这样对原来的专利权人而言,是不公正的,使其应当得到的保护未能得到。原专利权人必须先将这些不应获得保护的专利予以无效,才能依法对其的仿冒行为进行追究。

  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用途不外乎两种,保护自己,限制别人。目前国外的一些大公司,当他们的产品在我国获得专利权之后,就不断的对其竞争对手进行各式各样的限制和约束。这种权利的滥用在外观设计的表现就更为明显,被告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要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该权利的有效性。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而目前我们的相关政策对于如何保护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显得相应滞后。更多的是事后弥补,而不是未雨绸缪。

  (四)保护范围的变化缓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产品,这些新产品已经成为了一项新技术的有效应用,这些产品都凝聚着创造者的智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促进设计艺术的发展,是为了使成千上万的设计者在专利制度的鼓舞下发挥其天赋,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美的享受。一项外观设计只要基本上符合专利条件,就可以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我们的审查指南规定中,更多依靠的是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解释而不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说明。对于新兴的产品和设计,能否授予专利权,更多依靠的是审查员个人的判断。曾经有一家公司,其申报的外观设计专利是显示图案计算机的显示屏,不同的审查员就给予了不同的结论。为鼓励个性化外观设计、图标等新形式的外观设计的创造,韩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图形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在该审查标准中,对原先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产品显示部分的图案(如移动电话显示屏上的图案)也给与了保护。对于此次外观设计审查标准的修改是否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冲突,韩国知识产权局的解释为:产品显示部分的特征和表达形式可以构成外观设计,除非其用途只是单纯的提供信息。当物化在产品中的显示部分的图案,比如说产品的液晶显示部分是用作一次性目的时,该产品可被认定为用于工业目的的外观设计。为此,有必要对产品显示部分(如产品的液晶显示部分)的图案和特征予以保护。

  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些措施措施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但为了能够促使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水平能够进一步发展,我们还应当进行更多的努力,以下几个方面也许是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建立自身的分类体系

  我国目前外观设计分类使用的是洛迦诺国际分类表,而该分类表是依据产品用途而进行的划分。如果我们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的检索,不但要判断出一项外观设计产品所存在的基本类别,是电器还是建材,还要找出其设计要点,找到与其设计要点相关的同类设计产品。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全新的分类体系,它要体现出申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只有当我们能够对外观设计产品依据分类而进行有效识别后,才能够谈到图形的检索和判断。

  新的外观设计分类应当包含于外观设计数据库。只有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有对应的分类号时,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检索和判断。这个数据库首先应当包括在中国所有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还应当有美、日、韩、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如果想进一步完善该数据库,就是使该数据库能够包含有各类公开出版物中所显示产品,只有当这个数据库建立起来后,对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检索,进行实质审查才有了物质基础。否则,就是纸上谈兵。

  (二)建立可以授权产品的公示形式

  就外观设计保护而言,在一个新产品出现时,我们应当不仅仅只是针对这个产品进行审查,我们应当向公众公布外观设计专利将保护这类产品。这样,公众就可以得知,一类新兴的产品,只要在某些方面有了新的创新,就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促进创新,我们应当不断向公众公布我们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让公众从我们审查标准的变化中,得知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使自己的设计能够符合时代的要求,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设立保护特殊产品的专利简化程序

  西方国家(如法国)对于外观设计有一种简化程序,它保留给那些经常更新产品形状和装饰的工业企业,如时装工业企业。这一程序十分实用,因为在某些季节的时装系列中往往包含着数百个外观设计。

  我国目前这些企业也很多,如时装行业、纺织行业、冷饮行业、家具行业等。这些企业产品的共同特点为更新换代快,保护周期受时效影响大。如冷饮产品只在夏季要求保护。纺织行业产品更新很快,一件产品从设计成型到投入市场不过数日,而目前外观设计专利无论从审批周期到保护期限,都难以有效的对其进行保护。为适应市场的需要,保护这些工业产品,应对其设立特殊的外观设计简化程序,主要保证审批周期迅速,设计要点明确,保护周期短而有效。

  (四)改变我国专利的保护期限

  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进行修改,建立一个适当的保护期限。TRIPs协议中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只是制订了一个最低10年的保护标准,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基本上都超过了10年。我们目前一些设计已经与发达国家相差不大,理应享受到与发达国家类似的待遇。另一方面我国还有大量的低水平和生命力较短的设计,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一个便捷、适用的保护期限。这可以通过不同标准的审查制度,来使其获得不同标准的保护期限。

    在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直存在着"过快"和"过慢"两种争论,一种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超过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适当的回收,另一种则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距离切实有效的保护仍存在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专利的叫嚣之声,就是这两方面冲突的产物。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公认。而专利权又是一种行使在公众领域的权利。如何能够在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私权和公益得到有效的平衡,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去不断的实践和探索。然究其根本,无论我们如何改进、发展,都必须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同时又对我国的经济水平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