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出现过于绝对化的倾向,基于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标,应矫治这一倾向。商标权边界的不确定为停止侵害的弹性适用塑造空间,不局限于专利领域,商标领域也应限制停止侵害的适用。商标的指示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决定了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稳定的市场秩序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并防止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停止侵害适用应考量的因素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侵权人与商标权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公众与原被告双方的损益比较、市场格局和交易效率。
来源:《河北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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