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以消费为主导的时代,加工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再进行销售的行为逐渐增多,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倍受关注。当加工行为未实质性改变原商品时,销售加工商品的行为适用商标穷尽原则。当加工行为导致商品实质性改变时,纠纷的本质是加工商品新增利润应如何在商标权人与加工销售者之间分配。基于市场发展的需求,为保障消费者获得更多更好的选择机会,后一种加工后销售的行为不能一律禁止,因为实质性改变商品的加工行为可分为两种,对它们的商标法规制需要维护经营自由、竞争自由与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商品加工后销售行为的商标法规制——对“之宝”案的反思_李萍.pdf
来源:《河北法学》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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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