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情况”支持原告的禁令救济请求。然而实践中存在着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的现象,即只要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且仍在持续中,禁令救济请求几乎都能被支持,而针对禁令救济所设置的限制性条件难以发挥作用。“排他权”属性在裁判者思维中根深蒂固、赔偿救济的潜力无法充分释放等是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禁令救济与关系型版权结构难以兼容,不加限制地适用禁令救济会加大作品后续创作渠道被阻滞的风险、助推投机性版权诉讼的出现以及阻碍作品的有效利用。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充分发挥财产性救济的替代功能来弱化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的内在动力。版权实践中应存在着调适性适用的禁令救济,调适的维度包括强化诉讼动机的考量、提高作品的公益性判断标准以及关注禁令救济的效力范围等方面。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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