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问题的相关著述中,宏观层面多提倡引入竞争,放松市场准入;微观层面多强调私权绝对与意思自治。其中观点均有其自在的价值基础,但在理论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此外,作为著作权法实施的补充性保障,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多元性也决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定位的多元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领域内的垄断地位乃是实现其多元功能的前提和保障。建议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元的功能定位为讨论基础,辩证理解民法基本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肯定垄断式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正当性的前提下,着力完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制度建设,特别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部执业活动和内部治理运行的监督。
来源:《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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