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一观念将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面对这一难题,比较法上一般通过扩大拟制"直接行为主体"解决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追及问题。对此,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地参与这一过程而将其拟制为"直接侵权主体";相反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通过"直接行为主体"的拟制,解决"从属说"下服务提供商责任追及难题。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体现的逐步缩小"私人复制例外"的做法,应受到批评,以期找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享受技术进步便利的接点。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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