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应对大规模许可的制度工具之一,既非控制著作权交易成本的主要选择,亦无限制著作权人处分权的立法蕴意。我国试图通过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来解决权利人无法维权和无法授权的问题,不但错误理解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立法价值本意,还使制度移植脱离了其产生的特殊产业和社会背景。孤立地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引入我国,忽略其产生地的著作权产业形态和产业主体特点,更可能出现的只会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和对著作权市场机制的破坏。
来源:《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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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