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 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 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 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 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来源:《法学》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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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