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制作扩编、新编或续编影视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的精神。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新编影视剧,这种现象为著作权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专题探讨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重新拍摄成新版以及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相应见解。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出现一种有趣现象,许多影视剧制作者相继推出了“新版”影视剧,或者将原来的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例如,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扩编为28集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将电影《手机》扩编成36集电视连续剧《手机》等;或者将旧版“电视连续剧”新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例如,新版《西游记》、新版《红楼梦》、新版《三国演义》、《新包青天》、《新少林寺》等;或者将现有影视剧进行续编,拍摄后续电视连续剧,例如,以现有电视连续剧《聊斋》为基础,续拍《聊斋Ⅱ》和《聊斋Ⅲ》;以现有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基础,续拍《包青天Ⅱ》和《包青天Ⅲ》等。单纯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角度看,这股“新编”影视剧之风是有意义的,但由此而涉及到的版权问题需要研究。本文将专题探讨新编影视剧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以引起影视剧工作者的注意。
一、影视剧著作权及其保护期限
影视剧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保护的作品。2002年9月15 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电影、电视剧、电视连续剧等都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关于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类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但是,该类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那么,自该种类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以后,就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创作完成的时间(年份),另一个就是“发表”的时间。就一部具体影视剧而言,如何确定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创作时间一旦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与此相关联。如果该影视剧将来没有通过行政审查,[1]不允许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就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即截止于自此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如果该影视剧通过了行政审查,能够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从其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
影视剧的发表,就是公开放映或者播放,包括在国外或者境外公开放映或者播放;“首次发表”就是指在该种类作品摄制完成后第一次向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观众放映或者播放。影视剧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4]无论影视剧是否被发表,由此产生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5]
但是,影视剧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独立作品是影视剧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须服从影视剧整体的使用;另一方面,独立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影视剧中的配乐、歌曲(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以及影视剧塑造的角色等,可以独立于影视剧享有著作权。[6]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也是独立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受影视剧著作权的影响。
因此,影视剧中独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单独计算,不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的影响。具而言之,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是音乐作品,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死后加上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是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配乐或者歌曲的相同。影视剧所塑造的角色,如果能够成为独立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按照绘画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对待,根据其是否属于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
二、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所涉版权问题
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当前影视剧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其追求市场效益的位点是观众具有的念旧情结。正常情况下,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念旧情结,对其曾经经历过的并且感觉良好的事物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怀念情感。就影视艺术而言,曾经观看过并且觉得不错的影视剧,如果出现了同名的电视连续剧,至少对曾经观看过的那一部分观众具有吸引力。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时间判断,对某一部曾经放映或者播放过的影视剧具有怀旧情结的观众数量占到了相当比率。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不用担心收率。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7]的成功即是现实的证据。
但是,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扩编行为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如上所述,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影视剧首次放映或者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创作者需要将已有的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的,首先有必要弄清楚拟扩编影视剧是否仍然受著作权保护:若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那么,对该影视剧进扩编,就不会侵犯被扩编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若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需要研究其即将进行的扩编行为是否构成对拟扩编影视剧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将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是一种改编行为,应当获得现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8]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对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等利用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与原有影视剧相关的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对原有单集影视剧进行扩编,首先可能涉及到的作品就是原影视剧的剧本或者脚本。从前面分析可知,原单集影视剧所依赖的基础是剧本或者脚本,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主要的是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影视剧的不同,可能更长一些,也可能更短一些,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扩编者必须尊重或者避开其剧本或者脚本的著作权,否则,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烦。[9]
另一个问题就是原有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因为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而且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比影视剧的长。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例如,电视连续剧《手机》使用了电影《手机》中的歌曲《牛三斤,吕桂花》,而且还有其中的配乐;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使用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得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等歌曲以及配乐。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10]《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归湖北省歌舞剧院,其著作权保护期是否届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1]
(三)原影视剧所依赖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状况
例如,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创作的文学剧本《洪湖赤卫队》改编的。现在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在片头清楚地标明了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人创作的《洪湖赤卫队》改编的,充分尊重了他们的著作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文学剧本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但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与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电视连续剧制作者仍然要尊重原作者的人身权。
(四)表演者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以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为例:电视连续剧中的歌曲《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的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如果是重新请人演唱,那么,制片人只需注意这些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即可,不必考虑原演唱者的权利。如果电视连续剧制片人仍然借用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演唱者演唱的歌曲,就应当在考虑词曲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征得演唱者的许可。当然,由于表演权与影视剧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当影视剧本身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时,其中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也终止了,不必征得其许可,也不必支付其报酬,但是,应当尊重表演者的人身权。
三、将旧版影视剧新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影视剧新编,是指根据相同的文学作品重新拍摄的同名影视剧。例如,2010年由张纪中导演拍摄的新版《西游记》,是相对于1986年由杨洁导演的电视连续剧《西游记》而言的。它们都是根据吴承恩的《西游记》改编拍摄而成的;还有李少红导演拍摄的新版《红楼梦》、高希希导演拍摄的新版《三国演义》等。新版影视剧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改编的文学作品
重新拍摄的影视剧,属于改编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2条可知,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所产生的作品,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有,但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被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改编者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则不必获得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如果被改编作品著作权状况不明确,改编者应当弄清楚:不论何种情形,改编者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与前版影视剧的关系
单纯从著作权角度讲,新版影视剧与同名的旧版影视剧没有必然的关系,除非直接利用了同名的旧版影视剧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例如,新版影视剧如果利用了同名旧版影视剧中的配乐、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则需要征得影视剧著作权人和词曲作者的许可,并且需要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新版影视剧可能对同名的旧版影视剧造成一定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这方面的争端。
四、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近年来,影视剧续拍成为影视剧是市场比较多见的制作方式。这不仅丰富了电视屏幕,满足了人们的文化需求,而且也让影视剧市场得以繁荣,拉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影视剧续拍,是指影视剧制作者以现有的影视剧为基础,以现有影视剧中的主要角色或者主要事件为主要角色或者事件,在时间或者空间上进行拓展而制作的影视剧。以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例,《少年包青天》则是以《包青天》中的主角“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前延伸至包拯的少年时代,将主角的活动空间做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而电视连续剧《包青天Ⅱ》、《包青天Ⅲ》等,则是以“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后延伸,将主角的活动空间作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这种对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进行的延续拓展(包括前续拓展与后续拓展)创作电视连续剧,不会对在先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以及市场造成损害,其理论依据是“历史名人”是创作资源,为全人类共享,任何人不得垄断。在现有影视剧的基础上,对历史名人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进行延续拓展而创作的影视剧,与现有影视剧彼此独立,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正基于这样的理由,所以,只要是哪一部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作的影视剧获得成功,闪亮银屏,必定有以该历史名人为主角的延续拓展影视剧跟进。这是一种好现象,有利于对历史人文精神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传承,更有利于繁荣影视剧市场,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版权产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影视剧制作者不能将目光定格在金钱上而粗制滥造、胡编乱造,歪曲历史,诋毁历史名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关键在于影视剧审查部门把好关口,禁止胡编乱造的影视剧上映或者播放。
但是,如果现有影视剧中的主角或者主要角色,是剧作者杜撰的,那么,对这样的影视剧进行延续拓展制作新的影视剧,则应当持谨慎态度。例如,根据琼瑶小说改编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的主角还珠格格“小燕子”、明珠格格“紫薇”等,就是琼瑶女士独创的艺术角色。其延续拓展制作的《还珠格格Ⅱ》和《还珠格格Ⅲ》的剧作者仍然是琼瑶女士,制作者仍然是湖南卫视。据报道,琼瑶女士正在为新版《还珠格格》修改文学剧本。[12]如果其他人想对《还珠格格》制作延续拓展影视剧,必须获得琼瑶女士和湖南卫视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3]美国曾经发生过有关拍摄者对著名电影《乱世佳人》(也译作《飘》)续拍的电影《斯嘉丽》而被控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4]
由上分析可知,对现有影视剧进行续拍,与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进行新版再拍不同,可能引起对现有影视剧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影视剧续拍者应当注意:对他人制作的影视剧拍摄延续拓展影视剧,首先需要弄清楚该影视剧的基本属性,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征得有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
注释:
[1]参见《中国电影史审查制度》,资料来源于:http://hn.rednet.cn/c/2007/11/08/1366730.htm。
[2]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即使没有通过行政审查的影视剧,仍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2010年2月26日以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具而言之,没有通过行政审查的影视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就是指与2010年4月1日起重新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
[3]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
[4]参见同上。
[5]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0条。
[6]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7]网易娱乐2010年7月26日报道,本周《洪湖赤卫队》播出大结局,以7.63的收视率完美收官,为红色主旋律经典又添一笔战绩。资料来源于:http://ent.163.com/10/0726/14/6CHC4TJP000347C5.html。《长江网讯》2010年7月28如报道,《洪湖赤卫队》央视收视率领先获省政府420万元的重奖。资料来源于:http: / / entertainment. cj n. cn/ ylyw2 /201007/t 1185303. htm。
[8]参见《英国版权法》第8o条:第80条(1)享有版权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享有版权之影片的导演,有权利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使其作品免受损害性处理。(2)为本条之目的—(a)对作品的“处理”系指对作品之任何添加、删节或代换或改编,而不是—(i)对文学或戏剧作品的翻译,或者(ii)对音乐作品所进行之涉及不超过一个音调或音域变化的安排或改写;以及(b)如果对作品的处理达到了歪曲、割裂作品的程度,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损于作者或导演的声望或名誉,这种处理即是损害性处理。以下规定中凡涉及对作品之损害性处理的都应据此作出解释。
[9]2007年,由河北电视台、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今日盛典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拍的20集电视剧《洪湖赤卫队》举行了开机仪式,仪式上还播放了脍炙人口的歌曲《洪湖水,浪打浪》,其中演员刘孜将扮演女主角韩英。据制片人马冬丽在开机仪式上称,该剧只是在1~7集部分,根据史实和民间传奇,增添了一段土地革命时期洪湖赤卫队的前传故事,整个故事结构完全忠实于原作。在人物情感处理上,都依照原作品的性格特征与生活状态。参见《电视剧<洪湖赤卫队>在侵权中进行》,资料来源于:http://www.tianya.cn/pubhcforum/content/law/l/82948.shtml。
[10]电影《洪湖赤卫队》于1961年首次放映,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
[11]电影《洪湖赤卫队》是根据《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拍摄的。既然电影《洪湖赤卫队》的著作权保护期将于2011年届满,那么,《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湖北省歌舞剧院,其保护期应当截止于该文学剧本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文学剧本的创作完成时间一定早于1960年,实际时间是1957年。如果该文学剧本一直没有单独发表,并且如果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依据未发表作品改编的作品发表视为该未发表作品的发表,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应当于2007年就届满了;如果承认连带发表,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与电影《洪湖赤卫队》的同时届满,即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如果该文学剧本已经单独发表,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2]参见《我为什么要新拍<还珠格格>?》,资料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qiongyao。
[13]1992年7月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了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延续了《围城》的悲剧色彩。由于风格力求模仿钱钟书,一段时间曾出现大量冠以钱著的盗版,竟令一些读者以为钱钟书晚年续写《围城》。尽管多认为此书文学造诣不及《围城》,而且由于盗版猖獗,作者鲁兆明也并未因这部作品得名,但这部作品也算可圈可点,甚至还像《围城》一样给出了一个开放性的小说结局。出版《<围城>之后》的春风文艺出版社由于侵权向钱钟书道歉并支付赔偿。参见:维基百科《围城》,资料来源于:http://zh.wikipedia.org/zh-cn/%E5%9B%B4%E5%9F%8E。
[14]转引自拙文:《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转载自:《知识产权》,2011年03期
供稿人:李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