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体软件字库与字体字库软件
字体是指某种文字之单字或者字母趋同或者统一的特定之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1】”,就是通过规范化、规格化的印刷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机械性复制再现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某一印刷字体之特定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覆盖和渗透在这一印刷字体的所有单字或者字母上。但印刷字体本身是概括和抽象的,必须落实与依附在具体的、有形的单字、字母或其集合上后才能具体显示和表达。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其所有汉字单字并且通过其单字显示和表达的特定的统一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以汉字为代表的东方文字字体以及印刷字体因为其汉字单字的字型结构之多维方向的繁复变化,较之西文单词的字型结构之字母排列之单一横向的简单排列,一般在字型上更为复杂和在风格上更易凸显,更容易被纳入著作权法坐标系中的美术作品范畴 ;因此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东方国家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项 下,常常进一步明确有针对性的 “书法”或者 “法书(书法)”的内容,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还更进一步细化提出了针对中文印刷字体整体的“字型绘画”新概念的法律条文 ;而这在西文国家的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之美术作品或者其他作品项下是没有的。所以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之汉字单字,更容易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字体字库一般是指印刷字体字库,初始伴随着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从而出现了物理性的印刷字体活字字库,进而依靠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从而出现了数字化的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某一中文印刷字体之规模化数量的单字及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范性集合。中文印刷技术的历史轨迹,首先是早期的整版印刷的雕版印刷阶段,接着是主要为铅字单字排版的活字印刷阶段,最后是通过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实现的数字化的电脑照排阶段。在雕版印刷时代,既无需求、又没可能形成中文字体字库。进入活字印刷时代,才形成了供铅铸单字排版用的中文印刷字体活字字库。再进入激光照排时代,又进化为由计算机软、硬件有效支持的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科技进步的巨大力量致使现在使用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都已全面演进为清一色的数字化的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及其国家标准在计算机时代全面到来之前就已经提出。我国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早在 1981 年 5 月 1 日就施行了GB2312-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 基本集》简体中文字符集字库,该字库共收录 6763 个汉字并进行了“分区”处理。GB2312-80 国家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不但原来传统的铅字排版的中文印刷字体活字字库适用 ;而且现在使用的数字化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也仍然适用。
今天的数字化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全靠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来启动和运行,计算机软件是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技术支柱。但即使这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及其单字,其计算机软件作为技术手段仍然仅仅是实现其再现、传输并实现其显示、打印功能的技术工具而已。
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
与印刷字体及其单字之法律保护唯一直接相关的国际条约即《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规范模糊且影响有限,我国至今还没有签署加入。【2】而各国 ( 地区 ) 的相应法律规范或者判例也是各行其是,莫衷一是,未见定式,尚无成例。例如英国将印刷字体既作为艺术作品保护同时又规定了“视为不侵权”例外情形 ;【3】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将印刷字体作为“字型绘画”针对性地作出了平行于“法书(书法)”作品的专门化规制,【4】再如美国版权法没有排除对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及单字的版权保护,但注重其艺术特征与实用功能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条件;美国版权局C.F.R的202.1条明确规定版权登记中不予保护“Words and short phrases such as names, titles, and slogans;familiar symbols or designs; mere variations of typographic ornamentation, lettering or coloring”和 “typeface as typeface”,但近年来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仍注重于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独创性”与“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判析。【5】还如在 2001 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6】和 1986 年德国的《字体法》【7】中,都对印刷字体及单字都各有自己相应的法律保护规范。
对印刷字体及单字的法律保护,迄无成熟的国际条约和迄无各国成熟的规范借鉴,而且鉴于汉字多维笔画字形结构较之西文横向字母字形结构相对更复杂,故更容易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应当并且只能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具体架构之下来讨论和解析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适用保护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主要为有关美术作品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显示与表达中文印刷字体之字型风格的单字字形具备可复制性,所以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字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文义的单字之涵义相同,所以其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涵义的“传情达意”,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其美术作品之“审美意义”的独创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对于美术作品之细分类型没有进一步穷尽列举,而仅仅述明“绘画、书法、雕塑”这三类美术作品,此外用“等”字做了一个概括性的兜底规定。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不用其他既不用付费、又不会产生纠纷的传统的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之 “飘柔”单字字形?为什么偏偏要使用倩体字的 “飘柔”单字字形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包装宣传?有专家指出 :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这两个字,目的是美感提升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有的是不用花钱的黑、楷、宋、仿等字体单字”【8】。可见其使用目的并不是 “飘柔”两个汉字的中文含义,而在于倩体“飘柔”两字作为美术作品之“字形”的审美价值。否则,“传情达意都可以,何必一定要倩体。选择倩体为什么?审美形象是本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 ^, 并且具有‘创作性 ^ 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9】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就是“独立完成”加上“创作性”。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其更为关注的首先应当是“独立完成”与否?故独创性又称之谓“原创性”。在我国,“独创性”应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独”,是指独立创作;二是“创”,是指“与众不同”的创作程度。只要符合上述独创性基本条件的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0】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例如倩体印刷字体之“飘柔”倩体单字的创作,则完全符合上述“一独二创”,即符合“独立创作”并且“与众不同”的独创性基本条件。
必须指出的是,因为汉字各单字之间字形繁简、笔画多少的不同,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具独创性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也并不是都能在每一个单字字形上充分体现出来的 ;其单字中笔画较多者往往能够充分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容易具备独创性并因此构成美术作品 ;其单字中笔画较少者常常不足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因而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不构成美术作品。例如在倩体字库中, “飘柔”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较为复杂故充分体现了独创性,从而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但如“一”、“二”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简单难以达到独创性门槛,从而不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进一步说,从“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的美术作品独创性评判视角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甚至于那些组成单字之部件、部首,都可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对于中文印刷字体,无论是数百年沿用至今并已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还是近年来创新推出并仍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的“启功体”、“舒同体”和“静蕾体”和“倩体”等等,这些中文印刷字体整体上都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中文印刷字体作为概括与抽象的表达特性或风格特征,必须依附在有形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上才能具体显示与表达其字型特征和字形风格,从而具备可复制性。因此所有的中文印刷字体,不管其整体上是否表现出独创性,一概不可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集合所组成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语境之下也不能成为美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是具独创性的成千上万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规模化的简单集合。因为我国尚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印刷字体的“字型绘画”之专门化的法律规范,只能遵循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号入座。然而一方面由数百数千单字简单集合的中文印刷字体无法认定为单一美术作品,另一方面数百数千单字之简单集合方式又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方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必须表现为其汇编方法具有独创性,即对材料的选择和作品编排上有独创表现。但我国中文印刷字体字库编排之国家标准非常简单,不能进行任意选择和任何取舍,其选择和编排无法具备独创性。所以,无论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有否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字库都不构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成千上万单字之机械性简单集合的中文印刷字体字库或可以视为一个数据库,然而我国迄今尚无保护数据库的立法。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 ;字体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来充分实现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之数字化集合和按需迅速从中调用任何汉字单字至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的科学技术作品。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使用,只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予以执行,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使用与通过其使用产生之屏幕显示与打印输出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不是一回事。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美术作品的使用,往往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复制与对其复制件的使用,例如方正公司具体指控的是宝洁公司擅自在其 24款产品包装装潢上与商业宣传中规模化、广告化成千上万地复制与使用其“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美术作品的行为。 至于这“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究竟从何技术路径再现?在法律上与该侵权指控并没有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11】“只看侵权行为,不管源自何处?”无论是计算机软件字库输出、传统字模拓印还是人工书写完成 ;也不论是手写稿、复印稿、电子稿还是打印稿 ;更无论是第三方提供,还是宝洁公司自己复制 ;都与该案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即商业化复制与“发行”其“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和直接法律关系。
三、与否定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之若干观点的一些商榷意见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一认为 :中文印刷字体或其大多数单字都是由计算机软件自动设计完成的,所以其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在事实上可能是一种误解,其实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及其几乎每个单字的形成定稿,都灌注了设计师从始至终,一以贯之的智慧与心血。“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的每个字都是用一个软件程序瞬间制作出来的,事实上根本不是这样的”,“每个汉字都有其相对独立性,所以笔划比例都有很大差异,这些需凭借设计师们的艺术修养不断调整研究后确定初稿。此后,在初稿的基础上,还要设计师们经过反复打样、修改形成最终具有艺术美感的单个字体”,“一般来说,一个字库从具有成型的创意思想到生产出字库产品需要设计师团队辛勤工作3年的时间,每个字都是设计师们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用笔,一笔一划勾画出来的,之后再将这些字计算机化,再进一步对每个字的每个笔画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相同风格的字,形成一个可以复制、使用的字库”【12】;在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及其字库的开发中,计算机及其软件只是辅助工具,设计师贯穿始终,反复交叉的设计与修改才是创造的源泉。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也可能是一个误区,“计算机是人类创新之延伸的手臂”,无论是计算机完成的外观设计,还是计算机设计的版权作品,世界各国越来越多视同为这是人类本身的创新成果,例如我国台湾地区1996 年曾认定由电脑产生的“字型”不能成为印刷字体作品,但旋于1997年又纠正认为“利用电脑绘图系统程式,表达思想或感情,仍可为创作行为”【13】 。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二认为 :“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14】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不同单字之间之风格统一,这统一风格就是其共同的独创性。判定同一作者的统一风格之“系列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将其与其他风格的美术作品作比较,而非在本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内部进行比较。就好比判析国画的独创性,你不能拿张大千在前创作的这幅画与张大千后又创作的那幅画比,一般这两幅画都表现为统一的张大千之国画风格,你不能因此就说在后的张大千那幅画就没有了独创性,因为张大千统一的国画风格其实就是张大千国画的共同独创性。所以在国画作品方面不应拿张大千与张大千进行比较以判析独创性,而应该拿张大千与程十发比,应该拿张大千与其他人比。同理,在书法作品方面,也不能将舒同体与舒同体比,而应该将舒同体与启功体比,将舒同体与其他体比。因此,风格统一的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不同单字之间,不会“相互否认独创性”。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三认为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字模等属于工业产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5】 然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是作为美术作品才在工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广告宣传使用中彰示其审美意义,这时用于工业产品包装等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并不是工业产品。国内外有那么多已经判决在广告运作、商业宣传中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生效案例。这些已经水落石出、尘埃落定的著作权侵权判决之法律基石,就是在工业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的行为,仍然都属于侵犯相应著作权或称版权的侵权行为。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四认为 :方正公司销售出其包含倩体的字体字库软件,其上已包括倩体美术作品著作权商业化广告宣传的默示许可。笔者不能认同此说。首先,方正公司销售的是仅仅是字体字库软件,并且在其配套的许可协议中明文附赠的只是“屏幕显示与打印输出”相关字体单字的有限使用权。既然有明文许可协议及限制说明存在,即不可能存在默示许可。退一步说,假设方正公司没有配套许可协议的明文附赠约定,“一扇未合上的门,并不代表路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上诉人销售字体字库软件也不能当然成立对第三方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默示许可。再退一步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默示许可,因而也无法适用默示许可。
否定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之五认为 :方正公司销售出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后,对包含其中的“飘柔”倩体单字已经构成“权利用尽”。这一观点也缺乏法律依据。著作权权利用尽,通说是指著作权人如果卖出附着著作财产权的有形物质载体(包括原件或者复制件)后,对该有形物质载体附着的相应著作财产权一次用尽。即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经权利人首次售出以后,其他人再就该有形物质载体进行赠与、销售、出租、出借等等,均不再受著作权人控制。例如方正公司向美国 NICE 公司出售其字体字库软件后,附着于该软件作品的软件著作财产权已经“一次用尽”,权利穷竭;但这与“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不会发生“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一次用尽”和“权利穷竭”。
注释:
【1】 http://baike.baidu.com/view/297639.htm 百度百科“印刷字体”词条(2011年6月8 日最后访问)。
【2】《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于 1973 年签署, 至 1996 年3 月 20 日才生效。但迄今只有十来个国家参加。我国还未加入该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明确各参加国可选择采用工业设计法和版权法两者取一的单一保护方式、也可采用两者共同保护的双重保护方式、也可采取其他专门法保护的方式保护“印 刷字体(typefaces)”。迄今该国际条约规范模糊,影响有限。
【3】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第178条将印刷字体纳入法律保护的“印刷时使用的装饰性图案”之中,但该法54条又对“在一般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以及为上述使用而管控任何物品和处置因上述使用所产生的文档与材料”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为属于不侵权的例外情况。
【4】我国台湾地区“内著字”第8184002 号公告(1992 年)将中文印刷字体即“字型绘画”作品单独列出并平行于“法书(书法)” 作品;第8703775号函释(1998年)中阐明“字型绘画”就是“属绘画之一种,系指一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汇,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质之设计,而表达出其整体性之创意,例如印刷上经常使用之无著作权之明体字或宋体字,故字型绘画是指整组字群整体性 之绘画,系以整组字群之文字为素材所为之艺术创作”。
【5】参见美国Title 37: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第 37 章专利、商标和版权);Part 202--Registration of Claims to Copyright (第202节 版权登记申请)及其 202.1:Material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第202.1款: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等。
【6】《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511-1条:由产品或者作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或材料等体现其整个或一部分外观,获得了作为一个设计或模型保护的资格。这些特征可以是其本身或是其修饰物,可以看作是任何一个工业或手工产品或者作品,包括拟成一个复杂的组装配件,包装,外观式样,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7】 参 见 Das Schriftzeichengesetz Schriftzeichengesetz-Gesetz zum WienerAbkommen vom12. Juni 1973 ü berden Schutz typographischer Schriftzeichen und ihre internationale Hinterlegung(Schriftzeichengesetz) Vom 6.Juli 1981(BGBl.II S. 382) ;zuletzt gendert durch Gvom 18.12.1986 (BGBl.I S. 2501)。
【8】参见“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专家看法不一 ”文中袁真富博士言,《经济参考报》 2011年06月14日。
【9】《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10】陈锦川:“作品原创性的司法判断”,《人民司法》[J],2008 年第9期,第89-92页。
【11】陶鑫良、潘娟娟: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4月号。
【12】魏小毛、黄伟:保护计算机中文字体就是保护创新《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6月18日。
【13】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主管机关于 1996 年 5 月 16 日发布“(85)内着会发字第8508305号函释”,认定由电脑产生的字型成果不能成为“字型绘画”,认为“藉由电脑程式设计操作绘图,系属利用工业设备表现工业设计技巧,既无行为人个人美术技巧之表现,该项机器绘制之图或文字形状,尚难认系艺术领域内之绘画、法书(书法)或字型绘画之创作,自不属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之美术著作”。但通过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之讨论,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86)内着字第8616210号函释”,认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之定义并未限定著作人所使用之创作工具及其著作完成时所附着之媒体,创作者凭其经验与灵感,利用电脑绘图系统程式,表达思想或感情,仍可为创作行为。
【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 号民事判决书(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
【15】法制网:中国人民大学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实录(2011年5月28日)http://fztalk.legaldaily.cn/export/2011-05-28-138/morepics.html 2011年6月8 日访问。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转载自:《中国版权》2011年第4 期
供稿人: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