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复制问题是信息网络时代版权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张今教授的著作《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很系统地分析了这一问题。该书首先从历史的维度出发,透彻地分析了私人复制在不同的版权法时代中的地位,提出在信息网络时代,私人复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私人复制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分析与解读。接着,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私人复制的典型立法例和案例进行了分析,在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现阶段版权制度应对私人复制的方法。
私人复制自版权法产生以来就早已存在,不过,在前数字时代,私人复制微不足道;而到了数字网络版权时代,私人复制行为对版权人的版权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按张今教授之观点,私人复制指为个人使用而少量地重复再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私人复制行为在现代社会广泛存在,例如为学习与研究之需要而复制书籍之一部分;在网络上下载音乐供自己欣赏;在光盘刻录店刻录光盘供自己使用等都属于私人复制行为。单个的私人复制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影响不大,但其加总起来,尤其是在复制技术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私人复制对版权人的影响可谓巨大。因此,私人复制问题的研究成为版权制度中的一个热门问题,对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具有重大影响。张今教授的著作《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可谓是及时之春雨。
一、分析与提炼:解析私人复制在不同技术环境中的地位
从历史脉络的角度,版权可以划分为印刷版权、电子版权与网络版权三个时代。(1)该著作比较透彻地解析了私人复制在三个不同的版权时代之地位。在印刷版权时代,版权法对私人复制的态度界定为“法律不理琐事”;在电子版权时代,该书经典地将版权法对私人复制的态度界定为“容忍还是无奈”;在数字网络时代,私人复制对版权人的影响更为“广泛与深刻”,私人复制的性质及其规制颇值研讨。
复制权是版权法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权利,复制权内涵的演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意义上说明了版权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对私人复制的准确界定是阐释复制权内涵的一个重要层面。在早期的版权法中,私人复制并不包含在复制权的内涵之中;版权法对私人复制加以关注是传播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版权法进化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该书在探究私人复制这一问题时,并不是简单介绍私人复制在当今社会的意义,而是沿着科技发展地轨迹,就复制权内涵的发展这一层面,历史地分析了私人复制在版权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使得读者对复制权的认识更为深入和透彻。将私人复制这一版权法问题放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进行考察,也凸显了该书“以小见大”之特点。私人复制问题仅仅是复制权的一个层面,将私人复制放在复制权内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考察,实际上回答了复制权这一版权法的根本问题,使读者对版权法的演进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
二、评价与衡量:透析私人复制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私人复制是一个版权制度的新问题,但其所涉及的问题仍然是版权法的老问题,即版权人、传播者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要考察私人复制的性质及设计规制私人复制的版权制度,需要平衡版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的利益,既要保证版权人的版权受到充分的保护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又要给他人的再创作留出足够的公共领域空间,这是解决私人复制问题的根本所在。
该书将利益衡量之方法贯穿于其整部著作的脉络之中,处处可见利益衡量的“理性之光”。例如该书认为,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版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依然是创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利益团体都有“得”,也有“失”,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传播的法律关系和以往并无不同。又如,在“复制权的限制”一章中,该书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了权利限制的理由,认为版权的限制是当版权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时版权制度所作出的利益分配。
利益衡量是法学研究的一项基本方法,也是立法、司法、行为的准则。当某一事实问题在法律中未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法官和学者无不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探讨该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法。虽然国外有不少判例和立法已经涉及到私人复制这一问题,但其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法律问题。对私人复制如何定性,涉及到版权法上的“三大主体”之间关系的定位。这三大主体分别是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欲对私人复制进行准确定位,必须对三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衡量,以实现版权法之促进文学和实用艺术进步的目的。作者在整部著作中贯穿运用了利益衡量之方法,对相关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深入和精辟的分析,折射出了版权法诸种制度的“理性之光”,并且以此“理性之光”对私人复制这一版权法的棘手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与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私人复制作出令人信服的定位。作者将利益衡量之方法运用在其对私人复制之性质的定位之上,可谓深刻,可谓得当,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三、借鉴与协调:综合私人复制之现今调整方式
私人复制虽然是个版权法的新问题,但发达国家已经有不少成功的司法、立法与学理之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该著作全面、深入、细致地介绍了有关私人复制的他国之成功经验。
例如,该书详细梳理了私人复制的判例法,并且对这些判例法中所折射的法理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例如,其详细分析了有关私人复制的典型案例“索尼案”【2】、“德克斯考案”【3】和“奈普斯特案”【4】,对案例中涉及的典型版权法问题作出了详细和独到的分析。该书认为从有关私人复制的案例法可以看出,给私人复制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是在于认定私人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所以,探讨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及其规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正确定位合理使用。这正确和经典地界定了私人复制的本质问题。
案例分析方法历来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所谓案例分析方法,指就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该特定案件事实中所蕴含之法理,以期对法制建构作出贡献。该著作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可谓深入和独到。诸如“索尼案”等案件虽然已经是版权法学界所熟知的案例,但张教授在分析这些案例的时候,结合了私人复制这一特殊的版权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从特殊的视角分析了这些经典案例中所蕴含的有关“私人复制”之法理。例如,学界在介绍“索尼案”的时候往往集中在介绍“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而该书另辟蹊径,考察了该案法官对私人复制的态度,分析了私人复制对该案判决的影响,对私人复制的正确定性极有帮助。
四、反思与重构:建构私人复制之版权规制模式
在对私人复制的历史发展及其现实问题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该书建构了私人复制之规制模式。
其一,私人复制行为准确定性的根本问题是私人复制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我国应当修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应对私人复制问题。
其二,通过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不合理的私人复制行为。我国要不断完善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其三,我国应当分步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以逐步解决私人复制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
其四,建构版权权利管理制度也是规制私人复制的一种手段。在我国,要真正发挥集体管理机制的效用,重点在于健全所需的机构、建立合法有效的运行规则和加强管理功能。
上述各种模式虽然都对私人复制行为有一定的规制功能,但都无力单独解决版权的数字困境,需要综合应用以解决该问题。
综上,该书在历史分析、利益衡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私人复制问题的版权制度构建作出了建构性的分析与探讨。作者在对私人复制的历史地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在信息网络时代必须正确定位私人复制之性质的结论;对其定性的前提实质上还是利益衡量这一版权法的老问题;在分析了他国立法例和典型案例之后,作者提出了对我国未来私人复制制度建构的建议。她的规制建议比较中肯和全面,不仅有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意义之探讨,而且有第三人版权侵权责任、版权补偿金制度和版权权利管理的研究,从这个版权法体系中寻找私人复制的合理规制手段。这种建构模式不仅符合私人复制的特殊性质,而且有利于逐步解决私人复制这一版权法问题。
总之,该著作具有极大之意义。首先,著作将散逸的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富有逻辑性地编排利用,服务于论证,这给后来人的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文献。其次,全书的结构按照传播科技发展的轨迹,追溯版权制度的演变,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版权法的发展方向。最后,这本书真是“小题大作”,由私人复制这样一个不起眼的问题,触及版权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对复制权及权利的限制、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权和传播者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
作者:卢海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此文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课题“版权客体制度研究”研究成果(08QD13)。
参考文献:(1)吴汉东.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G]//私法研究(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注释:
【1】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1984).
【3】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v. Texaco Inc., 60 F.3d 913 (2nd Cir. 1994).
【4】A & 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39 F.3d 1004(9th Cir.2001).
转载自:《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9期
供稿人: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