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是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新近实践动向。对于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诉求,不能简单主张保护或不保护,应在保护力度与限度的互动关系中对其进行辩证分析。数据集合尽管由公开信息组成甚至面向公众开放,但仍有商业秘密属性,且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在认知经济性、创新与投资激励水平、数据流动与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制度优势,可与数据不正当竞争保护并行,因此不宜完全拒绝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权益保护的承认与权益限制的确认是同在的,权益限制是证成权益保护的“后果性说理”,应在给予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强调限制:一是在事前加强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客体资格审查,二是在事后限定数据集合商业秘密的权能行使范围。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是有边界的、可控制的,因此是可欲的。
关键词
人工智能;数据;财产权益;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初步论证
(一)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何以可能
(二)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优势
(三)商业秘密条款与数据条款的关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后果性说理”:保护限度的引入
(一)保护限度证成保护力度的法史回顾
(二)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限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路径
四、事前限制:数据集合商业秘密的客体资格要件
(一)作为限制性资格要件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作为限制性资格要件的“具有商业价值”
(三)作为限制性资格要件的“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五、事后限制:数据集合商业秘密的权能行使边界
(一)商业秘密保护不延及数据集合的非秘密组成元素
(二)独立研发和反向工程
(三)公共利益例外
(四)反垄断法规制
六、结语
本文原载于《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李安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李安.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与限度[J].政治与法律,2026,(5):143-160.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6.0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