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各法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在拟制主体、保护客体和比对方法上始终存在分歧,并一度凸显为“混淆论”与“创新论”之争。就主体而言,诸法域所采用的“一般消费者”“一般观察者”和“知情使用者”标准均已超越字面含义,侵权的判定主体实际上兼具一般消费者和普通设计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客体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虽仍受限于产品类别,但在解释论上,产品限制日益弱化;图形用户界面逐渐摆脱产品束缚,成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就侵权判定比对方法而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已取代“隔离观察”,并进一步细化为“比对异同点、评估区别点权重和综合判断”三步法。侵权比对结论则逐渐聚焦于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非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应当超越防止混淆的困扰,回归保护创新的原旨。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一般消费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目录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践难点
(一)一般消费者具体内涵有待明晰
(二)图形用户界面对保护客体认定的冲击
(三)侵权比对方法有待具体指引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争议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之争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之争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方法之争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比较借鉴
(一)美国:基于一般观察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
(二)欧盟:基于知情使用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
(三)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完善路径
(一)一般消费者判断要素
(二)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方法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三步法
五、结语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26年第3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彭学龙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彭学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新探[J/OL].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6,(03):1-14[2026-04-15].https://doi.org/10.16290/j.cnki.1674-5205.2026.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