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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速递 | 詹映: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26-03-11 16:38:00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定,应遵循创造性贡献、人类主导性等基本原则,并结合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多数场景下,有资格成为发明人的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特殊场景下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专利制度都无须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一旦确认了人类的实质性贡献,就可以依据人类贡献程度确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并以发明人为中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可专利性;实质性贡献;权利归属

 

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实践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实践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的分析逻辑:聚焦人类的实质性贡献

(一)不能因人工智能作出实质性贡献就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的实质性贡献

(三)甄别人类的贡献情况,排除无人类实质性贡献的专利申请

三、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断:判断方法与披露义务

(一)人类实质性贡献判断的基本原则

(二)不同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断

(三)发明人贡献情况的披露义务

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身份与专利权归属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发明人身份与可专利性的关系

(二)是否需要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26年第1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詹映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中南)基地副主任。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詹映.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6,44(01):6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