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25年第4期(第28-44页)。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吴汉东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吴汉东.知识产权“主客体二分法”问题研究:从传统到现代[J/OL].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04):1-17.
摘要:主体(人)与客体(物)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范畴,“主客体二分法”源于人与外部世界有别的近代哲学思想。法哲学意义上的主客体概念范畴以及主客体关系基本理论,是我们考察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以及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挑战的重要思想工具。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制度的创新,其法律框架包括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要义的主体制度,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为主导的客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了“创造者—创造行为—创造物”为要素的主客体关系。当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正在改变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样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客体关系带来影响。我们有必要对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进行反思和重构,即确立“创新”和“安全”的法价值观,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可用”和“可控”的尺度;厘定“谨慎”并“开放”的法律政策立场,保持知识产权法对人工智能问题的调控功能;探索“原则”和“规则”的法规范体系,包括对主体规则、客体规则、主客体关系规则的改造和完善。
目录:
引言
一、“主客体二分法”的法哲学基础
(一)哲学主体与民法上的“人”
(二)哲学客体与民法上的“物”
(三)哲学主客体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二、“主客体二分法”的制度安排
三、人工智能时代“主客体二分法”的法理和法律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客体问题
(二)人工智能主客体制度的理论续造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主客体制度的法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