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成果速递分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玉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生张芷维的文章《新质生产力赋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样态塑造、法律障碍与因应之策》。本文原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11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黄玉烨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芷维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黄玉烨,张芷维.新质生产力赋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样态塑造、法律障碍与因应之策[J].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11).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命题。“新质生产力”的赋能,催生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这一新业态。新质生产力塑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的全新样态,推动了劳动者新质化(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者)、劳动对象新质化(版权数据与交互式信息)与劳动资料新质化(人工智能算法模型),以此促成了生产力要素的全新配置。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着三大法律障碍,包括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者的版权激励困境、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版权侵权风险和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工具定性分歧。为因应产业的迭代发展,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满足“个性融入 + 编辑加工”二元干预条件的人工智能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将其版权赋予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者;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将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情形;坚守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工具属性和地位,避免主体拟制所引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
目录:
一、样态塑造: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的结构升级
二、法律障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发展的著作权法隐忧
三、因应之策:著作权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发展的保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