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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烨、关春媛: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发行属性”与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12 13:56:00

本期成果速递分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玉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关春媛的文章《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发行属性”与适用规则》。本文原载于《编辑之友》2024年第3期(第105-112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0月全文转载。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

黄玉烨,关春媛.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发行属性”与适用规则[J].编辑之友,2024,(03):105-112.


摘要: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有形载体”要件的阻碍、“所有权转移要件”标准不明、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数字环境中存在重叠等。基于此,应当厘清数字环境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完成从“有形载体”到“作品与载体相对应”的转变,明确“出售”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以“转让+删除”技术及征收版权转售费作为辅助手段,完成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嬗变与适用。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发行属性”之证成

    1. 交易客体特定化及准物权变动效果

    2. 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

    3. 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发行属性”之认定

三、发行权规制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争议及回应

    1.“有形载体”要件阻碍发行权扩张

    2. 发行权“所有权转移要件”缺乏认定标准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规制的两难抉择

四、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嬗变与适用

    1. 适用前提:厘清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2. 制度调适: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

    3. 辅助措施:“转让+删除”技术+征收版权转售费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