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成果速递为大家分享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吴汉东的文章《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认定的版权规则》,本文原载于《中国版权》2024年第3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吴汉东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
吴汉东.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认定的版权规则[J].中国版权,2024,(03):5-19.
摘要: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和基础,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数据信息分析场景,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制度选择。从立法体例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有“因素主义”与“类型主义”之别,但现代各国大抵倾向于概括式规定(三步检验法)+ 列举式规定(类型法定化)的制度安排。 在大数据时代, 美国、 日本与欧盟的立法动向和司法活动, 对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政策立场。 中国著作权法尚不能为数据训练提供侵权豁免,未来修法有必要进行规则补充和完善,即增设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类型,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后果”的合理性要素,建构数据库许可交易、权利保留、数据信息披露、适当补偿等辅助性制度。
关键词:数据输入;合理使用;因素主义;要素主义;辅助性制度
目录:
一、制度选择 : 以采取合理使用为主旨
二、立法体例 :“因素主义”抑或“类型主义”
三、法律构造:类型增列与要素重构
(一)增设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类型
(二)明确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分析要素
(三)进行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制度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