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科技与出版》2024年第7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徐小奔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薛少雄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徐小奔, 薛少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J]. 科技与出版, 1-11.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需要从理论基础、模式选择和行为构造等三个方面构建。在坚持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基础上,以“技术中立”为指导思想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最符合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相较于严格注意义务模式,市场自治型注意义务模式更有利于协调权利人侵权防范的诉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展技术的需要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进一步释放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力。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如何分配注意义务而言,以服务提供者为版权注意义务的首要主体,并通过市场机制将注意义务部分转移至技术服务开发者,使版权注意义务延伸至人工智能研发阶段,并鼓励在人工智能模型中嵌入版权识别过滤技术。在注意义务的具体构造上,可以参考“避风港规则”的规范原理,形成“通知—屏蔽”的被动注意义务框架,同时以“红旗原则”为被动义务的例外,从而形成“输入端注意义务法定、输出端注意义务自治”的版权注意义务体系。
目录: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困境
(一)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区别
(二)主动注意义务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冲突
(三) 版权治理能力与注意义务主体的法理难题
二、技术中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一)版权领域技术中立的具体含义
(二)价值中立与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正当性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注意义务的否定
(二)自治型注意义务为主导
(三)有限的主动注意义务为例外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完善以“通知—必要措施”为基础的被动注意义务履行方式
(二)构建以“红旗原则”为限制的主动防范义务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