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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实务、法理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9 15:07:00

本期成果速递为大家分享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吴汉东的文章《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实务、法理与制度》,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4 年第 3 期(总第 57 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吴汉东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文澜资深教授。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吴汉东.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实务、法理与制度[J/OL].中国法律评论:1-17.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挑战,涉及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的核心问题。国内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法为依据,采取法教义学的解决方法,对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争端作出回应。尽管裁判结果有别,但其主旨都表现了强调人类作者的著作权主体地位,维系主体(作者)与客体(作品)二分原则的法政策取向。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迭变,著作权法理论需要反思和重构,从法理学层面化解独创性标准与传统人格理论的紧张关系,正视人类作者与机器作者的共创事实,重塑事实作者、拟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主体构成。在法律构造方面,不宜根本颠覆现有基本制度框架,但可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包括人工智能作品的客体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规范和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的本体规范。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作品独创性;作品主体性


目录:

    导言

    一、实务分析: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裁判的实然状态    

    二、法理反思:如何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应然理论

    三、制度构想:如何对“作品—作者”著作权规范体系进行法律再造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