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成果速递为大家分享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吴汉东的文章《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本文原载于《法商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如下信息:吴汉东. 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J]. 法商研究, 2024, 41 (03): 3-16.
摘要:在数据产权立法例上,欧盟法曾采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双轨制,但法律实施效果不好;中国法现采用“数据库专有赋权(著作权法)+不当行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体系,但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数据财产赋权的制度要求。数据产权立法具有提供新的制度产品的法律价值,表现为新的权利属性(信息产权范畴)、新的制度构成(多元性主体结构和多样性权能内容)、新的法律价值目标(以共享促流通)。根据国家政策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和修订(欧盟)第2017/2394号条例、(欧盟)第2020/1828号指令的条例(数据法)》有关思想资料,我国未来数据财产赋权的法律构造可规定以下三类使用权主体:赋予数据处理者以有限排他为内涵的使用权;赋予数据来源者以访问、携带为要义的使用权;赋予数据使用者以对价许可为特点的使用权。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可命名为“数据权条例”,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制度和经典知识产权制度,其有限的保护范围(权利客体)、相对的排他效力(权能内容)、有效的共享流动(权利利用)构成了数据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数据财产赋权;信息产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权条例
目录:
一、导言: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依据和思想资料
二、数据财产赋权的制度实践总结:以专有权利为对象
(一)国际考察
(二)中国考察
三、数据财产赋权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信息产权为归宿
(一)信息产权的基本范畴
(二)权利分置的制度构成
(三)数据财产赋权的价值目标
四、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方案选择:以获取、使用为重点
(一)数据财产赋权的多元主体构成
(二)数据产权的登记公示
(三)数据交易的合同规范
五、结语: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形式